湖南试行要求《托育所、幼儿园监控报警系统》须每天运行、监控录像90天

7月5日,记者从湖南省卫生健康委获悉,《湖南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已于日前印发。《细则》从备案管理、收托管理、保育管理、健康管理、安全管理、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七个方面对托育机构进行规范。

   7月5日,记者从湖南省卫生健康委获悉,《湖南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已于日前印发。《细则》从备案管理、收托管理、保育管理、健康管理、安全管理、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七个方面对托育机构进行规范。

  《细则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,经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登记或民政部门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,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、半日托、计时托、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。

 《细则》提出,托育机构应当为每一名收托婴幼儿建立个人健康档案;托育机构不得对外泄露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。

  《细则》要求,托育机构应以保育为主、保教结合、医育结合为基本原则,遵循婴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,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;应当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,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;严禁虐待、歧视、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。

  在健康管理方面,《细则》提出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;定期对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、常见病及日常卫生保健知识培训,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;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,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,合格后方可上岗。

幼儿园监控报警系统

  值得注意的是,《细则》提出托育机构应当设立照护服务、安全保卫等监控系统,监控报警系统应当保证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;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日。此外,《细则》要求,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在收托期间应当全程关注婴幼儿日常活动安全;紧急情况下,必须优先保障入托婴幼儿的安全。

  在人员管理方面,《细则》明确了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以及限制情况;提出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。

  《细则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两年。施行期间,如国家对相关内容作出新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 

来源:澎湃新闻